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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失致人重伤的无罪辩护

过失致人重伤的无罪辩护

许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【关 键 词 】 情节显著轻微 【文书来源】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: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案  号: (2014)吴刑初字第318号 案件类型: 刑事 案  由: 过失致人重伤罪 裁判日期: 2015-05-08 法  官: 吴婉瑾 审理程序: 一审 原  告: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  告: 许某某 被告代理律师: 周钦明 [北京市盈科(苏州)律师事务所] 文书性质:裁定 新检索 结果再检索 高亮本词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。 被告人许某某,职工。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,于2013年11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,同月2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,2014年4月29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,同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。 辩护人周钦明,北京市盈科(苏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(2014)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,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,本院于同年7月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,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毅出庭支持公诉。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周钦明到庭参加诉讼。在案件审理中,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。2015年5月7日,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撤诉(2015)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,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许某某撤回起诉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,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许某某过失致人重伤行为情节显著轻微、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撤回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起诉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?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?的解释》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 裁判结果 准许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起诉。 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两份。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婉瑾 人民陪审员侯? 人民陪审员段莹玉 裁判日期 二?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丹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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